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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结构房屋抗震设计与鉴定要求

上传时间:2018-01-29 浏览次数:

本文适用于 6~9 度的穿斗木构架、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的抗震设计与抗震鉴定。

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;山墙应设置端屋架(木梁),不得采用硬山搁檩。

木结构房屋的高度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,6~8 度时不宜超过二层,总高度不宜超过 6m;9 度时宜建单层,高度不应超过 3.3m。

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,高度不宜超过 3m。

礼堂、剧院、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,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。

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(或梁)间设置斜撑;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;斜撑宜采用木夹板,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。

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、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,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 1~2 道剪刀撑或斜撑。

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,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,并用 U 形铁件连接;8、9 度时,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。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 200mm。

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,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;除穿斗木构件外,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。

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,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。木构架中,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,以增强纵向稳定性。

木构件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 150mm;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,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/2。

2 柱子不能有接头。

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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